(1)政策规定
1、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服务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大中型企业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性服务收入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上述所称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
(3)减免税审批条件:
①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③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勘察设计单位技术转让
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审批时间及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正式公文)。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3)申请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6、减免税政策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7、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提供的四技收入合同等资料。
(4)审批时限及权限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