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阳光国税"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通过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作过程最大化的公开,保证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征纳关系,融洽干群关系,规范权力运行,实现行政执法透明化,做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第三条 建设"阳光国税"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办理与纳税人、国税干部职工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应依据有关规定在系统内外公开。
(二)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设施,积极探索和运用简便、有效的公开载体,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事关群众利益的事情,确定好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范围和程度。
(三)统筹安排、稳步实施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稳步发展。
(四)求真务实、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条 建设"阳光国税",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范围、以不同的形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五条 对属于内部管理的事项,主要通过党组会、民主生活会、办公会、群众代表会、干部职工大会和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在领导班子、干部职工等不同层次、不同人员中进行公开。
第六条 对属于外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公开热线、政务公告栏、政务发布会、外部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台予以公告、公示等形式,面向社会和纳税人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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