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廉政建设>制度建设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禁酒制度
德国税函[2004](35号)
发布时间: 2007-11-05 15:45:34字体:【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国税良好形象,经市局研究,制定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禁酒制度,请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执行。

  一、禁酒规定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接受纳税户的宴请。

  (三)严禁在执行公务和值班时饮酒。

  (四)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合饮酒。

  (五)严禁携带税款、税票、机密文件时饮酒。

  (六)严禁着税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

  (七)严禁驾驶机动车辆前饮酒。

  (八)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二、处罚细则

  (一)对初次违反禁酒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检查。

  (二)对第二次违反规定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5分,扣发考核奖金100元。

  (三)对第三次违反规定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10分,扣发考核奖金200元。

  (四)对接受纳税户宴请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因酗酒滋事造成一定影响的,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20分,扣发考核奖金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

  三、监督检查

  各级考核部门负责禁酒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纪人员的调查和处理。市局考核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国税机关执行禁酒制度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通报检查结果。

信息来源: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苏靖超  
【我要纠错】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最近更新
 
推荐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