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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9年5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06 09:45:16字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五一节休假的安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09年5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5月12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发布:付建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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